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0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筑税稽公告〔2021〕5号
贵州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名称:贵州X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XXX6E7TLQ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税稽罚〔2021〕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你(单位)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未实际支付并未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收受诸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金额776,699.04元,税额23,300.96元,并在成本进行列支的税收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96,970.4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96,970.4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南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决定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中华北路23号税务大厦1007室)领取。
联系人:朱华勤(税务检查证号:黔税稽5201190001)
陈 佳(税务检查证号:黔税稽5201190005)
联系电话:0851-86919980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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