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退税
留言时间:2019-05-21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您们好,我公司于2015年1月被环保处罚1万元,问题一:国家出台财税2015年78号后,之前的资源综合利用即增即退文件已失效,我公司后续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应从什么时间起可以享受?问题二:财税2015年78号文中的1万元以下除外,是否包含本数1万元?问题三:我公司受环保处罚1万元,是否影响资源综合利用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03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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