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税务局:债券转让差价作为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
日期:2019-09-20
来源:贵州省税务局
问:(1)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债券差价收入”作为“经营所得”还是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2)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债券利息作为“经营所得”还是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请您按照文件结合您的经营行为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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