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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统规联建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信件内容
请问统规联建项目用于安置拆迁户的住房、商业用房、停车位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都是视同销售处理并作为拆迁补偿费扣除
来信时间 2021-06-15 09:58:19
回复信息
回复时间 2021-06-17 10:00:33
回复人 贵州省税务局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接到该问题后,现答复如下: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13号公告)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具体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具体包括与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具体包括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加计扣除,是指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诉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事宜请持相关资料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感谢您的提问!
办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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