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报销
留言时间:2019-02-26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处理才能报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2-27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文件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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