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退回滞纳金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26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司与2020-11-24日提交了福利企业(残疾人安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后,由于接受税务处罚后不符条件,需将已享受优惠退回,并补缴相应的滞纳金的问题。贵局与2020-11-25日给与回复,回复内容结合三个文件点(详见附件)。
但我司对于贵局回复不认同,现理由如下:
1、关于(财税〔2015〕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我司认可即征即退款项应退回,无异议。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我司在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中,已按规定先申报缴纳了当期增值税,我司只是享受了不该享受的增值税退还,不存在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项。
3、关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偷税的定义及处罚),我司认为误退增值税行为不适用该条款,我司不存在偷税行为。
综上,我司认为贵局没有回答我司提出的问题,即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如何定性的问题,我司认为属于财政补助,理由是2008 151号公告已明确,而贵局的种种答复,都是基于所退款项为“税”的前提(我司是这么理解的),
我司关心的是,贵局到底将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如何定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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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6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办发〔2007〕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是指利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功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方面的问题,帮助纳税人掌握基本税收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熟悉办税程序。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不提供纳税策划,不受理或代转各类申报、审批、备案等具体行政事项,不提供各类社会性考试辅导,不进行学术研究和税收改革探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03月28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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