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房产过户,只给完税证明,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房产过户,只给完税证明,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1-06-14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房产过户,只给完税证明,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7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发票开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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