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
留言时间:2021-06-13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按财税【2018】164号文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武汉市2019年度和2020年度此项的免征额分别是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7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另外,相关链接,关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http://tjj.wuhan.gov.cn/xwzx/tzgg/202006/t20200619_1381885.shtml
关于2019年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6-19 17:13:21 发布单位:来源:武汉市统计局
根据2019年统计结果,现将武汉市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公告如下:
武汉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763元。
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5286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8043元。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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