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11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财税2021年第12号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这个公告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受疫情困难的一种扶持,但我相信,国家出台政策的本意是不会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的,所以对于这类企业政策也要顾及到,最合理的方式建议财税出一个公告,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比照个体户处理,本来以前的政策就是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然后在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申报减免界面增加一栏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减免或者个体工商户减免都可以的,希望能够研究解决,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7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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