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5月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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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5月③)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订阅号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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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该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向在籍学生(含在读学生)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属于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但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按6%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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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6年5月1日前发生营业税涉税业务,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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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客运公司将场地出租给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收取的租金和充电桩电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客运公司将场地出租给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9%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客运公司因转供电向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收取的电费收入,应按照销售货物行为,适用13%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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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的分摊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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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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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需要支付给员工待通知金,支付的待通知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哪个税目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一)》问11,待通知金可以作为其他补助费,与其他一次性补偿收入合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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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产和行为税是否应合并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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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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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非税收入处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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