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税务: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6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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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6月②)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订阅号  1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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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直接销售二手车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直接销售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凭增值税发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销售二手车,应向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二手车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凭增值税发票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自然人直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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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享受船舶退税的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第十一条规定,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船舶退税;已用于船舶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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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何时开始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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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如何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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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捐赠是否可以扣除?对公益性群众团体有何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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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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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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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无申请退税(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无申请退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无申请退税(费)”是指纳税人、缴费人(简称“纳税人”)办理退税(费)事项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不需要提交纸质资料,由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报和纳税信息,生成应退税信息,推送至纳税人并经核实“确认”后,快速办理退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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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印花税在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申报?6月之后找不到申报界面了。

答:2021年6月1号开始,印花税合并到财产行为税模块,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是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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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信息中心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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