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税务: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6月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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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6月③)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订阅号 2021.6.26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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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运输公司受托进行货物运输时,因车祸造成货物损毁。委托方向我公司索赔,毁损货物交付给赔付方,保险公司定损后由保险公司赔付货款的70%,我运输公司赔付货款的30%,货物由保险公司处理。请问委托方收取的赔偿金,能否按照销售货物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我运输公司接收发票后能否抵扣?

答:委托方向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收取了货物损毁的补偿款,但是并未发生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不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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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机关可以对具备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第一条规定:“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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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退休返聘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收入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中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限额免税政策?

答: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理论上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补偿的问题,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相应收入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情形,不能享受相关限额免税政策。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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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各类技术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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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技术合同、租赁合同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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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理“无申请退税(费)”时,纳税人应如何操作?

答:《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无申请退税(费)”热点问题解读》中明确,纳税人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推送的《退税申请表》后,对应退税款、银行账号等基础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提交“确认”;对于银行账号有误,需要修改的,予以更正后提交“确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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