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请问一家企业土地和房产(房产用途为仓库和办公楼)被政府征收,原投资约1个亿元。土地购入已15年,房产已使用11年,账面净值6000万元,政府回收价2.2亿,不另外返还土地给企业。这个是不是按政策性搬迁缴纳税企业得税?涉及增值税等其他税费吗?二、想咨询下这个问题,1、关于合伙有限公司分红给有限公司,是否视同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还是并入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关于合伙有限公司分红给自然人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21局路桥
时 间: 2022-07-07
详细内容: 一、 请问一家企业土地和房产(房产用途为仓库和办公楼)被政府征收,原投资约1个亿元。土地购入已15年,房产已使用11年,账面净值6000万元,政府回收价2.2亿,不另外返还土地给企业。这个是不是按政策性搬迁缴纳税企业得税?涉及增值税等其他税费吗?二、想咨询下这个问题,1、关于合伙有限公司分红给有限公司,是否视同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还是并入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关于合伙有限公司分红给自然人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内容
时 间: 2022-07-07
回复单位: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规定,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规定,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发文日期:2020年09月29日)
二、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即财税〔2000〕91号文件)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答:纳税人应在每个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发票汇总上传。点击“数据管理/数据处理/汇总上传”或者在开票软件首页的导航窗口中,点击“汇总上传”图标,对...
今年1月1日起,襄阳市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全面启用。截至目前,全市181家社会加油站570台加油机以及所有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的数据采集设备与视...
问:电子税务局中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完后,找不到申报信息,导致印花税无法申报,如何操作? 答:(1)印花税税源采集时应注意所属期问题,如果印花税选择按次申...
答: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