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8月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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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8月③)

湖北税务订阅号  2022-08-26 18:07 发表于湖北

01问: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依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销售软件产品税率有变化,由17%调整为16%再调整至13%。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02问:同时取得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所以,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只能选择一项所得扣除6万元,不能重复扣除。

03问:居民企业准备向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非居民企业需要自行申报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第九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04问: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提示为:您还未维护附营行业信息,您可以自行维护或者联系税务人员维护,怎么自行维护?

答:【自行维护】:在常用功能或菜单搜索栏中找到【税务信息变更(非“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下一步选择【国标行业(附)】,下一步变更项目选择【国标行业(附)】所在行【修改明细】维护后提交。选择自行维护可直接跳转至对应页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个人所得税处、国际税收管理处、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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