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7日 08:27 来源:天门市税务局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一、缴费范围
除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异地户籍人员也可在本市参保缴费。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350元。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参保缴费时间: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待遇时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外出务工返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延长期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首次参保登记
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必须先登记再缴费,城乡居民可凭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在本辖区的医保服务中心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也可通过“鄂汇办”手机APP、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五、新生儿缴费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当年已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保费的,新生儿完成户籍登记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免缴当年居民医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免缴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可以按当年缴费标准补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需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段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确保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特殊群体缴费
1.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卫健委负责核实,市政府按每人350元给予全额资助。
2.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残联负责核实,市政府按每人350元给予全额资助。
3.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实,市政府按每人350元给予全额资助。
4.特困人员、孤儿等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医保局负责核实,市政府按每人350元给予全额资助。
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需缴纳30元,差额部分由医保局负责核实,市政府按320元给予资助。
6.对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等群体,先全额征收,然后由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实,市政府按每人22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7稳定脱贫人口,先全额征收,然后由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实,市政府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七、在校学生缴费
全市所有在校学生、园(所)幼儿(部门全额资助特殊群体除外)居民医保由学校组织征收,学生缴费后需向学校提供缴费凭证或记录。
八、缴费凭证
通过线上渠道完成缴费的,相关APP可查询保存、自行打印缴费记录;通过线下渠道完成缴费的,代征银行、办税服务厅提供业务回单作为缴款凭证。
九、待遇享受政策
(一)普通门诊待遇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的门诊医疗费用,按60%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每日报销最高限额为2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每人门诊医疗费用和一般诊疗费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450元。高血压和糖尿病等“两病”患者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486元,执行长期处方政策,不受门诊报销每日20元封顶的限制。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下述疾病,提供近三年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超过三年还需提供近期疾病相关的检查报告等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进行申报,经专家鉴定合格的,按规定享受相关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具体病种如下:
(三)住院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年度支付封顶线为10万元。
1.住院起付标准以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2.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患者15日之内再次住院的,合并为一次住院结算;一个保险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3.参保患者因住院发生在目录内的乙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费用,由个人首先自付10%,余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政策支付。
(四)生育补偿
参保居民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偿:产前检查每人200元、顺产700元,剖腹产15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五)大病医疗保险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起付线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70%;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80%。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农村低收入人口大病保险待遇为:一个保险年度内,起付线为60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6000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85%。不设年度封顶报销限额。
(六)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政策
1.农村低收入人口省外就医不享受倾斜救助;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倾斜救助政策。
2.对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的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经乡村振兴部门、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予以一次性(不能多次申请)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在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为5万元。
十、就诊程序
(一)门诊补偿程序
参保居民持电子医保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生现场打印双份处方,患者在处方上签字确认,治疗结束后,结清自付费用即可。
(二)本市住院程序
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持电子医保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结算医疗费用。
(三)转院程序
参保居民住院实行分级诊疗,根据病情及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等因素实行分级转诊,在办理转诊手续的前提下,逐级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选择以下方式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或自助终端或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三、缴费标准
我市城乡居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按300元-4000元之间(100的整数倍)选择缴费,参保人可根据经济能力按年选档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农村居民参保进行补助。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政府补贴标准
1.当年个人缴费档次300-4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个人缴费档次500元及以上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3.政府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五、缴费时间
集中征收期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征收期未缴费,下年度补缴时,不享受政府补贴。
六、政府代缴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为其代缴100元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具多重身份的缴费困难人员,按照就高原则为其代缴一次。
七、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八、待遇领取程序
参保人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前三个月内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参保人员本人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到服务窗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九、重复领保处理办法
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以户籍地或首次领取待遇地为保留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同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对于以上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予以清退。
十、身故政策
参保人员不满60周岁身故,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参保人所缴全部保费外,还可继承参保人历年缴费补贴和利息。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享受待遇后身故的,其继承人继承参保人生前未领完的个人账户余额,还会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即10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十一、待遇测算
说明:1.月领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金额÷139,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缴费年限养老金(每缴费1年,增发1元/月)。
2.以上预算未考虑个人账户利息、基础养老金调整、政府补贴标准提高等因素。
特别说明:参保人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领取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和政府规定的离退休待遇。对重复、虚报、冒领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除退还重复领取的待遇外,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自行申报缴费:
1.线上办理渠道:通过“楚税通”、“鄂汇办”手机APP,或中行、农行、建行、工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手机银行APP可缴纳本人和帮他人代缴。
2.线下办理渠道:凭身份证号码在全市中行、农行、建行、工行、农商行、邮储银行各营业网点或全市税务办税服务厅缴费;居住地有农行智付通、建行裕农通服务网点的,还可在服务网点刷卡缴费。
通过以上途径无法自行办理缴费的居民在村(社区)缴款。
“楚税通”手机APP操作流程
扫描二维码下载“楚税通”手机APP,根据操作提示完成实名注册,或者使用支付宝、微信授权登陆。
进入首页点击下方【办税】菜单栏,找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缴纳本人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勾选本人信息,点击【提取核定】;代他人缴费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代缴】,录入代缴人员信息,点击【提取核定】;提取核定,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
缴纳本人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缴】,勾选本人信息,选择缴费类型、档次等信息;代他人缴费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录入代缴人员信息,选择缴费类型、档次等信息;选择完成后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三、缴费信息查询(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例)
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界面,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款信息查询】,输入起止日期,可查询本人和帮他人代缴记录,点击记录下方【查看完税证明】,可查看并导出缴费凭证。
注意事项:
1.代缴人员必须是实名认证用户或用支付宝微信进行实名登陆。
2.缴款如果失败,需要等待20分钟后重新操作。
市税务局负责受理涉及缴费、退费申请服务的各类投诉;各税务分局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的缴费、退费申请。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涉及居民养保参保登记、待遇享受、退费资金发放的各类投诉;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养保参保登记、待遇享受、退费资金发放等问题。
市医保局负责受理涉及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核定、待遇享受、退费资金发放的各类投诉;各乡镇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医保登记、核定、待遇享受、退费资金发放等问题。
各委托代征银行市行负责受理涉及本行的缴费服务投诉。
投诉电话:5225322(市税务局)
5297016(市人社局)
5245655(市医疗保障局)
5226135(市农业银行)
3909930(市建设银行)
5232307(市中国银行)
5222968(市工商银行)
5896568(市农商银行)
5343892(市邮储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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