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佣金缴纳契税
日期:2019-10-31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规定:本次拍卖由政府委托第三方拍卖公司实施,拍卖佣金支付给拍卖公司,并取得拍卖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如下:1、该拍卖佣金是否需要缴纳契税?2、如需缴纳,缴纳的依据是发票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3、拍卖佣金能否记入土地增值税中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点》(财税〔2004〕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文件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据此,如果符合以上情形,则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则不需要缴纳契税。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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