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税务局:多家药企中标虚开广告费发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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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税二稽处〔2019〕69784号

来源:武汉市税务局

日期:2019.7.18

武汉南瑞洋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11MA4KXAA89C)

  我局(所)于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17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01月0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一)企业基本情况的检查及证据

  1、已经失联证明。根据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武汉市洪山区税务局提供的证明,企业在2018年04月03日因走逃、失联原因,被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企业。(见证据一)

  2、企业注册登记地址的检查情况及证据。根据2019年06月13日,检查人员黄伟生与李群实地调查,发现企业经营注册地址洪山区珞瑜路33号武大珞珈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苗圃1206室34号,在经营注册地址未能找到企业。经核实,企业也未办理地址变更登记。(见证据一)

  3、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检查情况及证据。跟据企业注册登记时留下的法人李秀英的联系方式(电话号码)15827604232、财务负责人刘青的联系方式18602483485、13554511795在2019年06月25日,检查人员黄伟生和李群通过18971290528(电话)方式进行联系,对方的联系方式处于空号状态,15827604232已不是法人李秀英的电话,18602483485已不是财务负责人刘青的电话。(见证据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检查情况及证据

  1、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情况:

  企业2018年01-04月领购100份,开具92份(其中作废0份),结存8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6977242-36977249,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6,398,279.42元,合计税额191,948.38元货物品名,广告服务-广告费等,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17-62842841;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12513-30712547、30725976-30726000、  36977225-36977249  。(见证据二)

  2、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情况:

  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资金流相关检查情况及证据

  检查人员调取企业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获得企业的有关银行账户信息,企业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湖北洪山支行,账号为2010028509200314859。经审批后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走逃企业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核对资金流,取得以下资金支付证据材料:

  1.银行开户行、账号不真实。

  2.大宗交易未付款。(见证据二)

  交易真实性的判定:

  (一)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二)企业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根据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已查实全部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以上的检查情形,认定武汉南瑞洋广告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92份(其中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6977239;东阿东昌天汇科技有限公司4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35-62842838);佛山手心制药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30712523;广东赛保尔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31;贵州柏强制药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17;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7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6977225-36977231;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23;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6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12532-30712533、30712537、36977232-36977234;贵州盛世龙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3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26-62842828;桂林华信制药有限公司3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6977236-36977238;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34;河北友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24;黑龙江康麦斯药业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12534;湖北湘宁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18;吉林英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4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12525-30712528;嘉兴益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25980-30725985;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25977-30725979;江西华太药业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25;昆药集团血塞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6977240-36977241;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5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20-62842821,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12513- 30712514、30712535;彭泽县润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3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25989- 30725991;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25995- 30725999;山西楷美盛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39- 62842840;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3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12529-30712531;上海津叙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26000;石家庄欧意和医药销售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33;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29;石药集团中诚医药物流有限公司4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25992-30725994、30725976;石药银湖制药有限公司2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30、62842841;通化卫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32;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6977235;武汉崇简人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22;武汉淘师湾网络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12536;武义寿仙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64320,发票号码为62842819;宜昌恒信众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12521-30712522;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6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12515-30712520;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1252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西省都昌县分公司3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725986-30725988,合计金额6,398,279.42元,合计税额191,948.38元。根据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处理决定

  (一)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

  2、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二)拟处理处罚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武汉南瑞洋广告有限公司对下游企业开具的92份(金额6,398,279.42元、税额191,948.38元)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情况说明:

   1、本案因企业走逃、无帐可查,无法判断纳税人是否结转成本或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暂不予处理。

   2、2017年12月11日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已对武汉鸿绍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12.01专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侦查,立案编号:武公(经)立字【2017】1116号。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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