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 2018-07-05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在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必要性
2018年以来,武汉市税务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坚定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努力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服务举措的不断创新,对税务机关的制度建设质量以及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规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有必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对市税务机关制定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修改。为了便利纳税人遵从税法,规范税收执法依据,将修改的内容以及修改后的文本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23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修订内容。修订的主要方面如下:
一是变更机构名称。例如,《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洪山区所辖4个行政村移交东湖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意见》武国税发〔1999〕200号第一条中的“分局”改为“税务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分局”改为“税务局”。
二是调整执法依据。例如,对《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
三是优化完善征管服务范围。例如,对《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第二条修改为“《清单》所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59个事项(见附件1);《清单》所列“一次不用跑”办税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87个事项(见附件2)。”
三、《公告》的效力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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