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垫运费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日期:2019.7.24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甲企业销售货物给乙企业,合同约定:运费11100元由甲企业垫付,丁运输公司负责承运,丁公司将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乙公司,由甲企业将此发票交与乙公司,并收回垫付运费。那么,乙公司收到的该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关于代垫运费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甲企业销售货物给乙企业,合同约定:运费11100元由甲企业垫付,丁运输公司负责承运,丁公司将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乙公司,由甲企业将此发票交与乙公司,并收回垫付运费。那么,乙公司收到的该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等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⑴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⑵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从上述规定得知,甲公司垫付的运费完全符合不应包括在价外费用的条件,并且增值税相关政策法规认可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不计入销售额计税。甲公司垫付运费时,应将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相关合同作为原始凭证,借记“其他应收款——乙公司”,贷记“银行存款”。从乙公司收回垫付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乙公司”。乙公司收到该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库存商品”10000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元,贷记“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或“银行存款”11100元。
有观点认为:乙公司所支付款项单位与提供劳务单位不一致,该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条款失效)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对此,笔者认为把握法规不能生搬硬套,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范的是正常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必须“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一致”,而垫付运费行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是很平常的业务,且增值税相关政策也界定了何种情况下代垫运费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实际认可了这种业务常规。上例中,只要乙公司对此业务能提供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准确核算被垫付业务全过程,取得的代垫运费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答:请参考以下不得抵扣的情形,在这范围内的不允许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纳税人应在每个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发票汇总上传。点击“数据管理/数据处理/汇总上传”或者在开票软件首页的导航窗口中,点击“汇总上传”图标,对...
今年1月1日起,襄阳市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全面启用。截至目前,全市181家社会加油站570台加油机以及所有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的数据采集设备与视...
问:电子税务局中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完后,找不到申报信息,导致印花税无法申报,如何操作? 答:(1)印花税税源采集时应注意所属期问题,如果印花税选择按次申...
答: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