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0-06-18
来源:宁夏区税务局稽查局
宁夏豫浦标牌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4120057488366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19]33058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审理科(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南大街17号1607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19]3305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19]33058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罚告[2019]33058号
宁夏豫浦标牌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412005748836666)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1.印花税的检查:你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且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规定:“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规定、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规定、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规定,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宁地税发(2006)46号)的文件规定,依照印花税不同应税项目及对应的税率,核定征收你公司印花税。其中:
2015年度:(1)购销涉税金额1634332.30元,其中:商品购进金额966723.09元,商品销售金额667609.25元,按购、销80%、20%的比例核定其购销合同应税金额906900.30元,依0.3‰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72.1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72.10元。(2)营业账簿共2本,依5元/本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0元。
2016年度:(1)购销涉税金额1628513.80元,其中:商品购进金额2358244.63元,商品销售金额2270269.19元,按购、销80%、20%的比例核定其购销合同应税金额2340649.50元,依0.3‰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02.2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3.30元,少申报缴纳688.90元。(2)营业账簿共2本,依5元/本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0元。
综上,你公司2015年度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82.1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82.10元;2016年度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12.3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3.3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688.9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检查:经查,你公司2016年度应缴增值税155263.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及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依5%的税率。你公司2016年度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763.15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763.15元。
3.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2015年度:你公司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7260.07元,本次检查查补水利建设基金399.42元、印花税282.1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81.52元。调整后我局认定你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6578.55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你公司符合工业企业小微企业标准条件。据此计算2015年度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657.86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6815.02元,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157.17元。
2016年度:你公司取得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6年1月作为原材料购进,通过加权平均法成本核算方法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领用、库存商品结转,并在当年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因其没有真实的商品购进交易、没有买卖货物资金付款交易,且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企业以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99572.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2016年度查补的城市建设维护税7763.15元、教育费附加4657.8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105.26元、水利建设基金1358.28元、印花税688.90元,合计应调减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573.48元。
检查调整后认定: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25340.64元,依25%税率计算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6335.10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46.81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6188.35元。(本次检查仅就你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印花税涉税事项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
多缴少缴抵顶建议:你公司2015年度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157.17元,2016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6188.35元,建议用2015年度多缴税款抵顶2016年度少缴税款,抵顶后2016年度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96031.19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2015-2016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971.0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7763.15元、企业所得税96031.19元,共计104765.34元,占应纳税款380807.85元的比例为27.51%。
(二)法律依据及拟做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2015至2016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除追缴总计金额104765.34元税款外,拟处以50%罚款,即52382.6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罚告[2019]33058号
宁夏豫浦标牌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412005748836666)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1.印花税的检查:你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且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规定:“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规定、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规定、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规定,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宁地税发(2006)46号)的文件规定,依照印花税不同应税项目及对应的税率,核定征收你公司印花税。其中:
2015年度:(1)购销涉税金额1634332.30元,其中:商品购进金额966723.09元,商品销售金额667609.25元,按购、销80%、20%的比例核定其购销合同应税金额906900.30元,依0.3‰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72.1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72.10元。(2)营业账簿共2本,依5元/本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0元。
2016年度:(1)购销涉税金额1628513.80元,其中:商品购进金额2358244.63元,商品销售金额2270269.19元,按购、销80%、20%的比例核定其购销合同应税金额2340649.50元,依0.3‰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02.2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3.30元,少申报缴纳688.90元。(2)营业账簿共2本,依5元/本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0元。
综上,你公司2015年度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82.1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82.10元;2016年度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12.3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3.3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688.9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检查:经查,你公司2016年度应缴增值税155263.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及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依5%的税率。你公司2016年度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763.15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763.15元。
3.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2015年度:你公司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7260.07元,本次检查查补水利建设基金399.42元、印花税282.1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81.52元。调整后我局认定你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6578.55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你公司符合工业企业小微企业标准条件。据此计算2015年度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657.86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6815.02元,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157.17元。
2016年度:你公司取得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6年1月作为原材料购进,通过加权平均法成本核算方法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领用、库存商品结转,并在当年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因其没有真实的商品购进交易、没有买卖货物资金付款交易,且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企业以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99572.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2016年度查补的城市建设维护税7763.15元、教育费附加4657.8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105.26元、水利建设基金1358.28元、印花税688.90元,合计应调减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573.48元。
检查调整后认定: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25340.64元,依25%税率计算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6335.10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46.81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6188.35元。(本次检查仅就你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印花税涉税事项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
多缴少缴抵顶建议:你公司2015年度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157.17元,2016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6188.35元,建议用2015年度多缴税款抵顶2016年度少缴税款,抵顶后2016年度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96031.19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2015-2016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971.0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7763.15元、企业所得税96031.19元,共计104765.34元,占应纳税款380807.85元的比例为27.51%。
(二)法律依据及拟做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2015至2016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除追缴总计金额104765.34元税款外,拟处以50%罚款,即52382.6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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