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税局:对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个税处理观点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对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个税处理观点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日期:2019.6.21

       1、对于自然人股东的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有关不征税规定外,其他自然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是否需要申报缴纳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六、……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