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建筑业营改增后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宁夏区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作者:徐发强 马伟宏
建筑业营改增试行3年来,总体上达到了税改的目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结合中卫市建筑业经营特点及增值税税负变化趋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建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建筑业主要特点及当前增值税相关政策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拥有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等多个大类,
具有关联度高、产业链长、带动性强等特点,经营活动往往需要多部门、多工种配合,行业涉及从原料供应到地产开发等诸多企业。
(一)当前建筑业的主要特点
1.范围广,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少。中卫市税务局目前管辖建筑业纳税人1214户,其中一般纳税人249户,占建筑业总户数的20.51%。由于规模不同,企业之间竞争的项目或者环节也不尽相同,大型企业的竞争主要表现在房地产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大型项目的承包,小型企业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建筑装饰、装潢等子行业或者大型项目的分包项目等。
2.准入制度严。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每个序列都有许多明细项目,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类工程根据其性质和规模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筑企业只有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3.跨区作业多。建筑业是一个流动性非常强的行业,大部分建筑企业都或多或少从事跨区域项目作业(机构与项目不在同一县、市、区)。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纵深推进,部分建筑企业到国外开展跨区域建筑服务。
4.生产周期长。较大的工程项目施工长达若干年,所需人员和工种众多,材料和设备种类繁杂,交叉作业相互影响大,彼此协调配合工作要求高。
(二)当前我国对建筑业增值税管理的主要政策
建筑业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1.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3%的简易征收方式纳税,但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项目按9%的适用税率采用一般征收方式,但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税款可以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不论是建筑服务发生地还是机构所在地,都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其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的问题分析
(一)建筑业内部结构和机制有待优化
1.大型建筑集团一般拥有多个子、分公司及项目部,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集团内部存在层层分包的情况。增值税链条抵扣的特点,对建筑企业的组织结构及经营模式提出了挑战。营改增试行后,部分企业没有及时对内部结构和相关机制进行优化调整,造成增值税进销项税额不匹配,致使税收风险增大。
2.部分企业内部财务系统不够完善。营改增后,建筑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难度加大,一旦出现财务管理漏洞或者发票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则会造成相关成本费用无法抵扣,导致企业税负加重。
3. 部分建筑业存在挂靠、分包、转包、借用他人资质等经营行为,导致企业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二)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发票
1.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用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较大。建筑施工过程中人工费用的支出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税额无法抵扣。
2.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无证经营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困难,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混、砂石料等地材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进销项税率相差达6个百分点。
3.营改增试行前,部分企业所得税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随着营改增试行的不断深化,这些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方式逐步转化为查账征收方式,企业陆续收到了老项目工程款项,但不能取得成本费用发票入账。由于不少建筑业获取不了专用发票或者足够多的专用发票,甚至是普通发票,无法有效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负担较重。
(三)部分劳务分包企业因处于弱势地位,导致税负较重
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工程发包方的话语权分量较重,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不对等,导致一些建筑分包企业为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等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本应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依据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发包方企业为了多抵扣进项税额,往往不顾承包方企业的实际情况,要求承包方企业直接按一般计税方法核算并向发包方企业开具9%(11%、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或者采用“不含税合同价+税金”的结算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款项。由于承包方、发包方企业没有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增值税核算,从而导致承包方企业税负较高,对工程发包方企业来讲,一味索取高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和预缴增值税都得不到及时抵扣(抵减),会产生大量留抵税额和待抵减预缴税款,这种通过“不当纳税筹划”转嫁税负的情况,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
(四)建筑业对营改增的了解不够具体深入
大部分建筑企业管理方式还较为落后,虽然建筑业营改增已试行3年了,但对于建筑业营改增还没有完全接受和适应,不仅对营改增的具体政策缺乏深入的了解,而且许多观念还停留在营业税的基础上,对增值税的相关内容缺乏详细的了解,这也导致在日常工作中对营改增的重视程度不够。再加上大部分员工对营改增都较为陌生,这也造成当前建筑业内营改增试行后各个环节衔接不到位,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的了解还不深入,对营改增相关政策掌握不准确,这也导致营改增试行后个别建筑企业并没有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加强建筑业增值税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以及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尽可能登记或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3%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对一般纳税人建筑劳务分包方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属于老项目或者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属于清包工和甲供材项目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劳务发包方企业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属于“甲供材”“清包工”项目工程的,要不折不扣允许分包方企业实行简易征税方式,按3%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要求分包方企业实行一般计税方式,按9%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自身要加强用工人数的管理,尽可能避免使用临时工、无合同工等情况,要尽量采用“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两种用工模式,从而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调整优化现有组织架构
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系统,规范财务流程,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采用科学管理模式,不断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切实改变企业内部多级法人、层层分包的组织结构及经营模式,使企业组织结构由 “高长粗放型”向“扁平精细型”转变。通过合并规模较小或者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单位、撤销不必要的中间管理层级、合并管理职能相关或者相同的单位、资质较低的或者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等手段压缩管理层级,缩短增值税链条,确保真正发挥出营改增的重要作用。
(三)规范经营流程
建筑业属于资金密集型和人员密集型产业,企业的管理往往较为粗放。对建筑企业实行营业税的征收时,工程项目的很多工作比如建筑材料、物流等都是外包的,这种情况往往使建筑企业忽略了对自身的建设和管理。而在营改增政策的推行之下,增值税的征收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境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要求建筑企业要规范经营流程,由原来的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专业化管理。营改增试行后,企业要积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务必改进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确保营改增政策试行之后企业也能够高效顺利的运行。这就要求企业从实际入手,从细节入手,规范经营的各个流程并对项目的动态进行跟踪管理。
(四)优化企业管理模式
增值税下,建筑业要积极完善增值税链条,所有环节都要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外购的钢材、水泥等容易取得专用发票的大宗材料,应通过比质比价,从中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优质企业,通过长期合作关系,降低采购成本和风险,保证产品质量。对于大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自然人的砂、土、石料等地材纳税人,应尽可能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建筑企业要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和财务管理。加大机械自动化的使用,有效降低人工成本。建议材料采购部门加强各环节的沟通协调和制度保障,不应为了价格低廉、业务量大、涉及的客户多而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使得虽然暂时节约了一些资金成本,但由于未取得合法票据入账,反而要缴纳更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与国家当前全面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的初衷相背离。
(五)加强合同管理能力
企业要注重培养优秀的合同管理人才,提升自身的合同谈判水平和能力,明确合同双方的法律主体,确保物流、票流、资金流“三流合一”;明确合同价款中是否包含增值税;明确往来单位的发票类型、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明确价款结算方式。对工程总承包合同需明确工程专业分包事项或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对分包商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工程匹配)进行备案;专业分包合同采取材料采购和建筑业劳务分别签订的方式(主材、机械等甲方提供)。规范劳务分包模式:对分包商的劳务作业资质(与工程匹配)进行备案;劳务分包应采取材料采购和劳务分别签订的方式(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难以取得进项税抵扣的二、三类材料等);明确约定发票条款(税率、发票类型、提供发票时间)。针对专用发票取得滞后的现象,需要在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进行明确,并要求将相应的专用抵扣发票及时移交给企业,避免对企业纳税抵减带来不利影响。
(六)提升资金管理能力
企业要加强现金预算工作,全面控制应收账款,加强工程款项收取节点管理,积极与客户协商,按照工程进度按月或按季进行验工计价,并对验工计价批复尽量不跨月或跨季,缩短时间差,避免施工单位某些月份税负很高、资金压力太大的情况发生,配合项目进度和工程款收取节点实现进项税额的最优抵扣,避免出现进销不匹配导致资金被占用的风险;合理规划安排应付账款,运用公司信用支付减轻现金压力;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及时解决短期内的现金流危机;借助信息化手段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全面提升资金管理效率。
(作者单位:中卫市税务局)
信息来源:宁夏区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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