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收汇规定时间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出口货物退(免)税收汇规定时间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22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若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晚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应在2019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是指在1月份确认免税,2月15日前申报免税,还是在1月15日前申报免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应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