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结算时税率变化有关问题的请示
留言时间:2020-01-19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某建设工程于2016年8月完成公开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约定执行同期税率11%;于2016年10月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竣工后因各种因素,导致工程于2019年6月开始工程结算,期间一直未拨付工程款。中标施工单位为税务机关核定的一般规模纳税人。
2019年6月工程结算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说明:自4月1日起,建设工程由原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调整为9%。
因本工程纳税行为发生时间和工程实际拨付工程款时间跨度很大,请问工程结算时适用税率应如何确定?结算时,工程税率执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11%,并由承包人及时到工程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补开11%的增值税发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是否妥当?
附件
关于工程结算时税率变化有关问题的请示函.docx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发生的建筑服务适用税率。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