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2366热点问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划转知识问答
山东税务 2022-01-11 10:24
01、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何时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省(不含青岛)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按照规定级次缴入国库。
0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后,对于征收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划转后,四项非税收入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由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海岛所在地的各市、县 (市、区)税务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原由省自然资源厅 (本级)、省海洋局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省税务局确定税务机关承担。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0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税务部门据此为缴费人开具 《缴款通知书》,并生成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缴费人确认后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或“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完成缴费。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税务部门向财政、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等部门反馈缴款凭证信息。涉及跨区域征缴的,须进行跨区费源登记。不动产交易补缴土地价款时,各地现行政策规定的缴费主体 (出让人或受让人)不变。
0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后,应缴未缴收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等部门整理相关费源信息后,移交税务部门征缴入库。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督促缴费,未按时缴纳的及时催缴。未按规定时限缴纳的,由税务部门结合缴费情况计算征收滞纳金等。
对于划转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积极进行妥善清理,按照“成熟一个、清理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并根据处理结果及补签的合同、协议等办理交接。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衔接、欠缴费款入库。
0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征缴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海洋、行政审批等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收入退还书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同时将退库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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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