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时社保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0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4月份上班,5-6月份因故离职,7-12月份重新就业,其中5-6月社保由个人全部承担(含单位承担部分及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个全额承担的社保是否可以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5-6月份因故离职后自行缴纳的单位承担部分,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比例缴纳,不能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