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3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第一条规定500万以内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但第二条有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这个怎么理解,是账务上可以一次行计入成本费用,税务上要等到资产使用月的下月才可吗?还是其他的理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0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综上所述,相关问题可以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具体财务作帐问题可以咨询相关会计部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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