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的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6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每月工资有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正常情况下,总工资减去应扣的和专项扣除,不到5000的起点,但是,绩效工资有时2个月发一回,这样的话,2个月的绩效加上当月工资就超过了起点,单位扣除了个税。咨询一下,是否合适。个人感觉,不合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按照您实际发放工资的次月进行申报,如果您单位绩效工资两个月发一次,发放时按照实际发放金额进行预扣,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
2019年汇算清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