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不可抗力超期申报是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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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超期申报是否处罚

留言时间:2020-02-16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因疫情原因,公司无法正常开工,目前无法在法定申报期限2月24日前进行申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后,是否还有处罚?目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答复是凡是24日以后按规定处罚。另我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税盘被锁在办公楼,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抵扣,可能会造成1月所属期应纳税额较大。申请延期后,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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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民政局关于认证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第二条第九款规定:“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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