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销售额的计算包括“视同销售”吗?
留言时间:2020-02-19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想咨询一下在2019年39号文,第七条有关加计抵减政策中,销售额在计算时包括“视同销售”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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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若您企业发生的业务属于政策中视同销售行为,其销售额包含在内。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