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增值税减免已开具的普通发票要作废吗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增值税减免已开具的普通发票要作废吗

留言时间:2020-02-20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生活服务企业,1月份开具普通发票200万,因为公告出具的晚,对方已记帐发票要不回,帐务处理及报税需要怎么操作?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账务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机关管理,建议与会计部门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