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实物返利是按照国税函[2006]1279号还是按照国税函[1996]598号处理?
留言时间:2020-03-0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我单位经销各类品牌白酒,客户完成销售量后我公司会给予客户同类品牌白酒一定数量或者是家用电器、电动车等商品,请问这种情况是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处理还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处理?两个文件的区别是折扣额后者允许单独开红字发票。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开具方法是怎样的?
2、我单位从供应商或白酒生产商处购进的白酒,我公司购进达到一定数量后,我公司发生的部分金额的销售费用供货方将其折算为白酒与正常购进的白酒一起给我们发货,供货方为我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蓝字金额为正常购进和赠送白酒的合计金额,同时赠送白酒的金额以红字作为折扣额在蓝字金额下方列示一行;或者白酒生产商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商品服务栏填写“酒销售折让返利”,金额栏填写负数金额。备注栏不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白酒供货商这样开具专票是否正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关于《国税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未查询到该文件,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