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使用的小汽车如何开票、税率多少、如何申报
留言时间:2020-03-10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房地产企业,现在属于预售阶段,有期末留抵税额,属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在二手市场购买小汽车一辆,开具的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时未抵扣进项税。现在要抵账过户给另一家公司,请问我应该如何开发票,经营范围中没有该项业务,是我开票系统中自己开具还是去税务局代开,是开具专票还是普票;税率是多少3%(未抵扣进项税)还是13%,能否直接让二手车市场代开;这个发票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2019年购进的二手小轿车可以抵扣进项税,但纳税人未进行抵扣,现在销售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3%缴税。 销售二手车应通过二手车市场开具发票。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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