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留言时间:2020-03-12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现为小规模纳税人,20年2月开具一张发票,金额为550万元,每年只发生几笔业务。一年发生业务不多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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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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