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日照代开发票为什么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不是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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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代开发票为什么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不是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16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日照代开发票为什么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不是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建议与日照当地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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