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举报咨询
留言时间:2020-03-16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三十二条 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请问:检举人查处结果简要告知得方式包括哪些?可以要求通过纸质版的方式简要告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第三十二条 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