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不征税收入如何纳税申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不征税收入如何纳税申报

留言时间:2020-03-1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15年度收到政府补助330万(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30万    贷:递延收益    330万      假设当年递延收益摊销额为20万,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收益   20万    贷:营业外收入    20万  。政府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政府补助资产购买固定资产当年对应的折旧额为15万,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15万   贷:累计折旧  15万。请问针对该政府补助如何做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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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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