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光互补”光伏项目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03-1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单位拟与另外一单位合作在东营投资建设“渔光互补”光伏项目,我单位提供土地,对方单位提供光伏设备。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在地面建设养殖池,用于养殖鱼、虾等水产品,在水面一定高度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用于发电。请问:土地使用税有什么优惠政策?能否全部免土地使用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