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出让金对应的增值税计征契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土地出让金对应的增值税计征契税

留言时间:2020-03-1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31日发部,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4月25日发部,《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请问我司在取得政府招拍挂土地缴纳的出让金,是按照出让金扣除土地出让金对应的销项税金缴纳契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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