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运输途中货物损失是否应开具发票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运输途中货物损失是否应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0-03-1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在运输公司货物过程中,货物损坏,我公司要求物流公司按照货物原价全额赔偿.

请问:我公司收到赔偿金后,应给物流公司开具收据,还是开具发票?如果开具发票,发票内容是写赔偿金还货物品名?相关税法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