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的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9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山东省的一家企业。我公司执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5%计提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员工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互助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每月计提,每年年末通过补充医疗统一组织员工报销。
请问:1.对于补充医疗保险部分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是应当在每月计提时缴纳,还是应当计提不缴纳、在年末给员工报销时再缴纳即可,并提供相应政策依据。2.有解释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解释,对于企业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计提环节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在计提环节并入工资、薪金征税;对不能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在报销环节并入工资、薪金征税”。请问上述说法是否真实合规,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相关解释,并提供政策依据(文号、或总局答疑的会议日期会议名称等)。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