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优惠
留言时间:2020-04-0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的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怎么判断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里接受捐赠的单位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是否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由当地政府、卫生组织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