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企业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的所得税扣税凭证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企业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的所得税扣税凭证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向银行借款后,按期支付借款利息,银行只给提供收到的利息回单,而不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想请税务机关明确一下,企业凭银行给的利息回单能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利息费用的扣除项目凭证,还是必须向银行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利息费用的扣除项目凭证。这个问题很有普遍性,企业向大多数银行索取发票,银行都愿给开。有的基层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需要提供支付利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夹在税务和银行之间为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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