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附加扣除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0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想问一下工作单位是地级市潍坊市,我在潍坊市有住房,现在公司派驻至潍坊的县级市临朐县工作并且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能否抵减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在潍坊市有自有住房,那在临朐县的租房支出无法进行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