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附加税的减免事宜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附加税的减免事宜

留言时间:2020-04-0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税务局给核定的是按“月”申报,如果我公司1~2月份的销售额是100多万(即已超过按季度30万的标准),而3月份的销售额是3万元,这样我们申报3月份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时是应享受减免呢,还是不能享受?  系统默认的是享受减免的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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