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2013年,自然人股东以科技成果出资,未办理个税缴纳事宜,现能否适用财税2016年101号文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科技成果出资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3年,自然人股东以科技成果出资,未办理个税缴纳事宜,现能否适用财税2016年101号文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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