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镇级慈善会用于新冠疫情防治的捐赠,可否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2020年1月份,向肥城市石横镇慈善会捐赠10万元用于新冠疫情防治,并取得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此次捐赠是否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文件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相关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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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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