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提成开发票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提成开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3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于2019年7月份在一家造价咨询企业辞职,当时公司未给我发提成,经沟通交涉,现在单位准备给我发2.2万提成,但单位要求我开发票,说涉及到我的个人征信,涉及到汇算清缴,请问我需要开发票吗?怎么开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取得的提成是在上述造价咨询企业任职受雇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无法开具发票。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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