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04-1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属于生产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了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鲁财税〔2019〕5号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问:我公司使用的土地有4000平方米为租赁,我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但产权不属于我公司,请问这4000平方米我公司能按照上述政策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标准,不区分土地是自有还是租赁,均可以享受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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