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04-1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属于生产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了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鲁财税〔2019〕5号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问:我公司使用的土地有4000平方米为租赁,我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但产权不属于我公司,请问这4000平方米我公司能按照上述政策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标准,不区分土地是自有还是租赁,均可以享受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