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0-04-10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A个人给他人供应煤炭,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找到B企业,用B企业名义与购货方签订购销合同,B企业给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由A个人提供给购货方,购货方将用承兑汇票结算,A收取后仅将复印件交给B企业入账。B企业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因为购销合同是以B企业的名义签订,能否认为系A挂靠B企业经营,相关法律责任由B企业承担,B企业开票符合规定?B企业已如实申报纳税,如果用以抵扣的进项发票均是合法取得,能否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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